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,是农民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。该权利的确立与完善,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、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深远意义。从法律视角审视,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兼具物权与身份属性的特殊用益物权,其产生、流转与保护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物权编与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共同构成了此项权利的法律基石。在法律性质上,经过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用益物权,这意味着权利人对承包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,可以依法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。此种物权化的法律定位,极大地强化了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,有效对抗来自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法侵害,为农民吃下了“定心丸”。权利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地使用、收益以及依法流转的权利,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。

该权利的取得与存续遵循法定原则。家庭承包的耕地、草地、林地承包期届满后,依照法律规定可延长三十年,这为农业的长期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。承包期内,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地,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被严格限定,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严格保护。承包方亦承担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法定义务,确保农地农用,防止耕地非粮化、非农化。
在权利流转方面,法律构建了相对开放的体系。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、入股、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。流转必须遵循自愿、有偿原则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。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,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。通过规范有序的流转,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,优化土地资源配置,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潜能。
当权利受到侵害时,法律提供了多元的救济途径。承包方与发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发生纠纷,可以协商解决,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、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。当事人不愿协商、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这些救济渠道确保了权利受损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补救。
展望未来,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,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,健全登记制度,规范流转市场,完善配套政策,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。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权能,让这项权利更加充分、更有保障,方能进一步释放农村发展活力,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制度根基。